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792,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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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92號
原 告 蔡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979元。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
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938元(計算式:27.9平方公尺71,707元〈台北市○○區○○段三小段第22-2地號土地申報地價〉×10%×15 =3,000,9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2,979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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