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03號
原 告 簡文掌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李秀芬律師
賴雪梅律師
被 告 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鳳雲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陳誌泓律師
複 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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