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808,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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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08號
原 告 銘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銘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唯丞、王博學、王堉苓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96年度促字第10063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不存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請求確認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212,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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