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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652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億柒仟捌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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