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重訴,887,201508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拓峰網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嘉興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拓網股份有限公司、拓峰實業股份有限、蔡承峯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