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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95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虎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青玲(原名:蔡美蘭、蔡襄琦)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銘昱律師
張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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