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金,37,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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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金字第37號
原 告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許德勝律師
被 告 葉斯應
訴訟代理人 張聿喬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民國104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補充「參加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本應於主文中就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為裁判,然該部分有脫漏,爰由本院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項但書予以補充如主文所示。

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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