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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1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盧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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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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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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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學鼎、易瑞娟 │89年1月12日 │82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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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梁毓萍、黃吉清 │86年5月14日 │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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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梁敏楓、張紹杞 │84年9月5日 │1,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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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郭台偉、黃錦進 │85年12月27日│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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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張議聰、張高團 │88年6月11日 │9,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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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朱國項 │92年3月27日 │8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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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李光寶 │94年12月22日│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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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沈逸仁 │92年7月15日 │8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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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白金環、鍾坤亮 │86年5月15日 │4,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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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黃寶珠、陳森川 │86年1月25日 │4,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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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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