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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12號
聲 請 人 陳清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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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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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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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清珠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100年2月1日 │6,300元 │DD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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