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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13號
聲 請 人 何東輯
代 理 人 何周富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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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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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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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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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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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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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 │1 │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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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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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 │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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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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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 │1 │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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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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