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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14號
聲 請 人 蘇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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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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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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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6 NX 000000 0 │1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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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7 NX 0000000 0 │1 │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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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 NX 0000000 0 │1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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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9 NX 0000000 0 │1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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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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