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1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代 理 人 林柏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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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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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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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健格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0年1月25日│ 75,000元 │RC0000000 │
│ │限公司 吳秀薇│行忠興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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