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盧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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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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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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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長盛、李郭美麗 │84年10月21日│未載 │2,2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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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黃尚元、郭月娥 │84年10月17日│88年7月17日 │4,4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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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泰勳、陳瓊妮 │86年4月23日 │89年2月6日 │4,1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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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黃菊妹、郭寶全 │84年11月7日 │未載 │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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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高陳秀桃、高金燈、│85年2月13日 │未載 │7,000,000元 │
│ │蔡美莉、陳秀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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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李信昱、蔡淑娥、邱│84年10月23日│未載 │16,800,000元 │
│ │錦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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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葉雪玲、李玉波 │86年5月20日 │88年11月20日│3,1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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