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信宏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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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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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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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雍成國際開發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86年3月19日 │ │11,500,000元 │ │ │
│ │限公司、高明傳、陳│ │ │ │ │ │ │
│ │伯虎、沈德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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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曾淑惠、賴世杰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85年12月14日 │ │2,80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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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林永盛、洪淑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86年2月21日 │ │30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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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楊宏添、黃麗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85年6月24日 │ │3,55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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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楊宏添、黃麗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86年10月30日 │ │50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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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張劍鑫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87年4月8日 │ │8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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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蔡智勇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86年7月24日 │ │2,90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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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李婉琳、蘇家弘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87年10月27日 │ │2,10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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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陳文中、劉群雄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86年7月4日 │ │30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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