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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21號
聲 請 人 林琴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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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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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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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 0 │1 │1000│
├──┼──────────┼───────┼──┼──┤
│002 │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 0 │1 │1000│
├──┼──────────┼───────┼──┼──┤
│003 │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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