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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24號
聲 請 人 宋德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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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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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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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3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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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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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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