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929,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吳沛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29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益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67ND000000-0  │1   │1000│
├──┼──────────┼───────┼──┼──┤
│002 │益壽航運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  │1   │1000│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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