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930,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周品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88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  0 │1     │1000│
├──┼───────────────┼───────┼───┼──┤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1NX000000  0 │1     │183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