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933,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李忠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60 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6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3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100年3月4日 │100,000元         │AA000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