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939,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碩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紹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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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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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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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碩德國際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99年12月15日│98,000元          │AH0000000 │
│    │限公司  劉紹麟│銀行國外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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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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