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941,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41號
聲 請 人 王文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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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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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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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文銀│大台北商業銀行│98年11月15日│114,781元         │JY0000000 │
│    │      │和平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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