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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蕭碧琴即謝麟書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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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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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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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1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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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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