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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44號
聲 請 人 陸劍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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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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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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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4-NX-28449-0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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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X-29237-4 │1 │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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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X-33534-6 │1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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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38605-8 │1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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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47926-6 │1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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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68398-3 │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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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87030-2 │1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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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1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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