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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46號
聲 請 人 源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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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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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 額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權利屆滿 │
│ │ │ │(新臺幣)│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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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仟業影印有限│第一商業銀│19,274元 │100年3月21日 │ UA0000000 │100年6月27│
│ │公司 謝碧娥│行營業部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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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仟業影印有限│第一商業銀│23,269元 │100年2月10日 │ UA0000000 │100年5月27│
│ │公司 謝碧娥│行營業部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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