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948,2011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48號
聲 請 人 常愛貞
訴訟代理人 李國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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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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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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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0│1     │10,000  │      │
├──┼───────────────┼───────┼───┼────┼───┤
│00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0│1     │10,000  │      │
├──┼───────────────┼───────┼───┼────┼───┤
│00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0│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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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0│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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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0│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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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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