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949,2011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49號
聲 請 人 沈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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