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53號
聲請人 蔡秀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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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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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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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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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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