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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55號
聲 請 人 張方宣
代 理 人 張方俞
林怡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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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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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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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年1月5日 │105,000元 │KB0000000 │
│ │西松分行 │西松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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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年1月5日 │ 20,000元 │KB0000000 │
│ │西松分行 │西松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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