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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56號
聲 請 人 劉蘭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7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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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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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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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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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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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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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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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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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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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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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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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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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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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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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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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 │ 1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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