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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吳國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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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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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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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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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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