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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62號
聲 請 人 黃順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0年4月11日、100年5月10日、100年6月10日、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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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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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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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秋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1,000元 │99年12月25日 │NH0000000 │4個月 │
│ │ │內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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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蔡秋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1,000元 │100年1月25日 │NH0000000 │5個月 │
│ │ │內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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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蔡秋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1,000元 │100年2月25日 │NH0000000 │6個月 │
│ │ │內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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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蔡秋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1,000元 │100年3月25日 │NH0000000 │7個月 │
│ │ │內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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