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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66號
聲 請 人 馬應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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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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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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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2,000元 │100年2月13日│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 │敦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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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2,000元 │100年2月13日│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 │敦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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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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