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69號
聲 請 人 楊慶福
訴訟代理人 吳星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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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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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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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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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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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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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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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1 │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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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1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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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1 │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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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1 │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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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1 │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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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1 │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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