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971,2011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許張秀鄉
代 理 人 游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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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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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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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  0 │股票│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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