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976,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高志宏
訴訟代理人 高喬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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