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吳碧心
訴訟代理人 吳佳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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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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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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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經建基金│11Z000000000000 │1 │2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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