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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78號
聲 請 人 邱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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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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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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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 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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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 0│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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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 0│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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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 0│1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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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 0│1 │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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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 0│1 │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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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 0│1 │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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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 0│1 │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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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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