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979,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79號
聲 請 人 吳佳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1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979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經建基金│11Z000000000000 │1   │2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