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1991,2011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陳弘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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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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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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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 0  │1   │65  │
├──┼────────────┼───────┼──┼──┤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 0  │1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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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0 │1   │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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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 0 │1   │239 │
├──┼────────────┼───────┼──┼──┤
│00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 0 │1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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