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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張簡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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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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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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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 │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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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 │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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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 │ 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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