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0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正志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0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
│001 │歐正元 │87年7月18日 │89年3月18日 │400,000元 │
├──┼─────────┼──────┼──────┼────────┤
│002 │王珮琪、郭建利 │85年10月7日 │未載 │7,800,000元 │
├──┼─────────┼──────┼──────┼────────┤
│003 │王世鐘、鄭金花 │84年7月3日 │未載 │3,360,000元 │
├──┼─────────┼──────┼──────┼────────┤
│004 │余湘娟 │85年5月10日 │88年1月10日 │8,000,000元 │
├──┼─────────┼──────┼──────┼────────┤
│005 │吳進金、古俊良 │84年8月9日 │未載 │1,600,000元 │
├──┼─────────┼──────┼──────┼────────┤
│006 │孫浟勤、孫齡娜 │85年8月8日 │未載 │1,170,000元 │
├──┼─────────┼──────┼──────┼────────┤
│007 │徐瑞益、王明勳、王│86年7月3日 │未載 │530,000元 │
│ │明政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