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006,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06號
聲 請 人 殷家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6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7 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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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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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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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金牌│安泰商業銀行通化分行│100年2月25日│6,700元   │B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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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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