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007,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儁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宜茜
訴訟代理人 胡則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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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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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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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9NE0000000~99NE0000000 │36  │3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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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宏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9NE0000000~99NE0000000 │4   │ 40,000 │
├──┼──────────────┼────────────┼──┼────┤
│003 │宏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9NF0000003             │1   │1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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