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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儁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宜茜
訴訟代理人 胡則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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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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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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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9NE0000000~99NE0000000 │36 │360,000 │
├──┼──────────────┼────────────┼──┼────┤
│002 │宏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9NE0000000~99NE0000000 │4 │ 40,000 │
├──┼──────────────┼────────────┼──┼────┤
│003 │宏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9NF0000003 │1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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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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