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10號
聲 請 人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代 理 人 羅瑞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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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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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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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聯矽業化學股份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敦北分行│100年3月25日│9,66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卓伯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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