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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1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信宏
呂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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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票 100年度除字第2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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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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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總嘉事業有限公司、│ │85年7月24日 │ │500,000元 │ │ │
│ │黃至銘、黃進財、黃│ │ │ │ │ │ │
│ │麗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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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樊愛華、徐冀鵬 │ │87年12月31日 │ │2,68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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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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