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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12號
聲 請 人 新力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睿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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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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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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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宇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99年11月25日│26,040元 │BA0000000 │
│ │郭文祥 │中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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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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