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013,2011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蔡怡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1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元大商業銀行│99年10月27日│65,101元          │AF0000000 │
│    │有限公司  李明忠│城中分行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