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蔡怡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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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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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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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元大商業銀行│99年10月27日│65,101元 │AF0000000 │
│ │有限公司 李明忠│城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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