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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16號
聲 請 人 王琇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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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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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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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琇如│第一商業銀行│510,000元 │100年1月31日│CA0000000 │
│ │ │建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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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王琇如│第一商業銀行│510,000元 │100年2月28日│CA0000000 │
│ │ │建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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