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呂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23號│
├──┬─────────┬──────┬─────┬────────┤
│編號│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新臺幣)│
├──┼─────────┼──────┼─────┼────────┤
│001 │陳廖秀鳳、陳蔣進、│86年12月22日│ 未 載 │7,000,000元 │
│ │陳建男、陳蔣得、 │ │ │ │
│ │陳蔣明、郭癸伶 │ │ │ │
├──┼─────────┼──────┼─────┼────────┤
│002 │黃麗娟 │87年2月7日 │ 未 載 │ 100,000元 │
├──┼─────────┼──────┼─────┼────────┤
│003 │許伯仲、吳東益、 │86年6月19日 │ │ 300,000元 │
│ │衛愛華 │ │ 未 載 │ │
│ │ │ │ │ │
├──┼─────────┼──────┼─────┼────────┤
│004 │林素珍、陳美枝 │86年6月13日 │ 未 載 │3,400,000元 │
├──┼─────────┼──────┼─────┼────────┤
│005 │鄭玉盛、林鴻源 │85年8月22日 │ 未 載 │1,500,000元 │
├──┼─────────┼──────┼─────┼────────┤
│006 │廖約瑟、黃淑慧 │85年5月4日 │ 未 載 │3,000,000元 │
├──┼─────────┼──────┼─────┼────────┤
│007 │陳建元、翁來成 │84年10月21日│ 未 載 │6,160,000元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