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024,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李勇志
訴訟代理人 廖美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001 │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100年1月19日│463,044元         │B0000000│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